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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二)
1、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职工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低于《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以前已发放的低于部分不再追补。
2、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参保范围 全面覆盖:江苏省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及以后的有效版本,若有修订则依据最新版本)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4、实施时间 正式实施:该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在江苏省范围内正式施行。主要内容 工伤认定:明确了工伤认定的标准和程序,确保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种类、标准和支付方式,确保受伤职工能够获得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
5、《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019工伤保险条例22号
1、年《工伤保险条例》(22号)的核心内容与要点如下:参保范围与义务 全面参保: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13日由重庆市人民***以渝府发〔2012〕22号印发。
2019北京工伤保险条例
1、年北京市工伤保险的相关条例主要遵循的是***院《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北京市人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2、第五条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院《工伤保险条例》统一规定了全国统一的标准,按伤残等级计算,如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依次递减到十级的7个月。详情见条例第3337条。
4、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计算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根据《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决定,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
5、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江苏省最新工伤保险条例2019
1、正式实施:该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在江苏省范围内正式施行。主要内容 工伤认定:明确了工伤认定的标准和程序,确保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种类、标准和支付方式,确保受伤职工能够获得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
2、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三十九条《条例》实施前职工已享受工伤待遇,但尚未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应当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规定。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4、年《工伤保险条例》(22号)的核心内容与要点如下:参保范围与义务 全面参保: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5、《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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