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解释2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解释2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三条内容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调换工作、开除或者其他形式变相侵犯工伤保险权益。
对于违反此规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在实施人事变动时侵犯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三条规定,参保人因工伤致残,经鉴定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应当根据参保人残疾等级标准和工伤保险参保年限确定。
对于残疾等级为一级至***的参保人,伤残补助金应当由参保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垫付,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对于残疾等级为四级至十级的参保人,伤残补助金应当由社会保险基金直接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中合同制是什么意思?
合同制工指企事业单位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工***,经劳动人事部门的审批,以签订用工合同的形式公开向社会招收的职工。这一用工制度叫劳动合同制。按这一制度招收的工人称为合同制工。
这是我国当前劳动制度一项重大改革,有利于消除“铁饭碗”、“大锅饭”的弊端,更好地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是适合生产需要的用工形式。合同工从招收录用、使用年限、生产(工作)任务、劳动报酬、组织管理、流动方式等到保险***,都另有一套与现行固定工不同的办法,一般合同规定,合同工到用人单位,实行3至6个月的试用期,期满后通过考试定级,其劳动报酬优于同级固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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