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工伤保险第二十一条例,以及工伤保险22条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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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1、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需为工伤职工提供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在住院期间因治疗工伤所发生的伙食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工伤职工因治疗需要到外地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一)住院伙食补助费,即工伤职工在住院期间因治疗工伤所发生的伙食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二)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即因工伤需要到外地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三)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即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需按原工资***待遇支付。
3、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具体指什么
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需为工伤职工提供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在住院期间因治疗工伤所发生的伙食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工伤职工因治疗需要到外地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包括以下方面:(一)住院伙食补助费,即工伤职工在住院期间因治疗工伤所发生的伙食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二)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即因工伤需要到外地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可参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和幅度进行。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参保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参保范围 企业:所有企业均需按规定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需参保。
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如下:参保范围 企业参保:所有企业,无论其隶属关系如何,均需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地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事业单位参保: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也需在事业单位登记地参加社会工伤保险。
5、工伤保险待遇:规定了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医疗救治、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_a***_]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对工伤保险的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法律责任:对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附则: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施行日期等附加条款。
6、工伤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无需缴纳。
2019年河南省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1、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正常退休年龄。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管理与监督 管理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4、工伤赔偿标准,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指的是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依法应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一般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医疗费:治疗工伤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
5、停工留薪期(工伤治疗、康复期间)的长短具体要看该工伤职工的伤情以及所在地区,伤势不同,所在地区不同,休息时间也不同,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江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年)
1、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目的与依据:为了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江西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参保范围: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设区市应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用于支付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参保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超过当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50%时,超出部分由储备金支付。第十二条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及时救治,并按《条例》规定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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