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2004之前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2004之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2004年1月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
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标志着中国新型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确立,也标志着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进入了崭新的阶段。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的工伤保险行政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自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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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以前的工伤如何赔偿问题?
2004年以前认定工伤10级,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如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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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2004之前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2004之前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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