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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61条的解释
工伤职工的工作权利有哪些 工伤职工的工作权利如下:(1)职工工伤期间享受停工留薪的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2)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器具费、护理费等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七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2个月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公司未按职工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应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减...
一旦发生工伤,职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而工伤保险基金会严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即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未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处理,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先从工伤基金中支付。从工伤基金中先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追偿。
鉴定结论作出后,工伤保险基金划拨给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5643元。但张某被确认患有职业病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为34175元,而该煤化公司仅按照张某2014年的月平均工资为1644元为基数缴纳的工伤保险,导致张某未能足额领取相应补助金额。张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请求单位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084元。
年陈某某至徐州市某公司工作,该公司按照低于其实际工资的标准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2013年2月,陈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后认定为工伤,等级为九级伤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775元。
你好:该员工的主张是对的。其实,应发工资和缴费工资应该是一致的,但因为某种原因不一致了,一般是缴费工资小于应发工资,这样当员工发生工伤,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会低于该员工按标准应该得到的。
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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