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2004新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2004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2004年以前的工伤如何赔偿问题?
2004年以前认定工伤10级,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如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2004年以前工伤鉴定标准?
工伤补偿标准,实行的是《劳动保险条例》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指定的规定,基本上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补偿标准较低,没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补偿。一般是报销医疗费用、调整岗位不降低工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死亡的只有十多个月工资的丧葬费和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可以按死亡工伤职工生前工资的一定比例享受定期抚恤金。
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致残有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有了就业补助金,死亡待遇也有了加大幅度提高。
2004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与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相比,是废止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可以退休的规定,致残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增加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略有改变。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修订之后,大幅度提高了工亡职工工亡补助金。《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 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
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医治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治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工资照发。
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付至死亡时止。
二、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其因工残废抚恤费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付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三、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给予适当工作,并按其残废后丧失劳动力的程度,付给因工残废补助费,至退职养老或死亡时止,其数额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但与复工时本人工资合计,不得超过残废前本人工资。
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2004新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2004新工伤保险条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