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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是怎样的
第十条 建立省、市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从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提留,储备金总量达到工伤保险费年征缴额30%后,不再增加,其中的30%上解作为省级储备金。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的,按一定比例分别由同级人民***垫付、省级储备金支付。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第3款:“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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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是为了规范工伤保险市场,规范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分析: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是为了规范工伤保险市场,规范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法律依据:《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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